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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解读:《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2022-12-29 12:00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字号:[ ]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于2017年颁布实施,实施以来,对推动全市节约用水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规范《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山东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更换或者进行节约用水改造;逾期未更换或者改造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制定和使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及威海市司法局《关于规范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主要内容

        本《裁量基准》严格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及威海市司法局《关于规范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要求制定,结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定方案,及《威海市节约用水办法》条款中“逾期未更换或者改造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范围,确定该项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裁量基准》共分两档:

        (一)未按期完成更换或者改造,造成一般不良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不更换或者改造,造成较重以上不良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主要原则

        (一)坚持法制统一。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设定要于法于规有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规定,充分考虑调整共同行政行为的一般法与调整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者某一方面内容的单行法之间的关系,做到相互衔接,确保法制的统一性、系统性和完整性。

        (二)坚持程序公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科学合理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

        (三)持公平合理。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要综合考虑行政职权的种类,以及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应确属必要、适当,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要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处理结果要基本一致。

        (四)坚持高效便民。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简化流程、明确条件、优化服务,切实提高行政效能,避免滥用行政裁量权,防止执法扰民和执法简单粗暴“一刀切”,最大程度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便利。

        四、政策解读人

        联系人: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绿色发展推进科(安全生产科)赵光连

        联系电话:(0631)5231630


        相关文件: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威工信发〔202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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