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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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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CR-2022-0040002 威工信发〔2022〕59号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高区、经区、临港区、综保区经济发展局,南海新区科技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规范《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三条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制定和使用,促进严格规范执法,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及威海市司法局《关于规范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研究制定了《<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本通知自2023年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25日。 附件:《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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