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有效)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26 11:55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字号:[ ]


        WHCR-2022-0040002

        威工信发〔2022〕59号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高区、经区、临港区、综保区经济发展局,南海新区科技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规范《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三条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制定和使用,促进严格规范执法,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及威海市司法局《关于规范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研究制定了《<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25日。


        附件:《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设定行政处罚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名称

        实施部门

        具体条款内容

        具体裁量阶次和适用情形

        使用山东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行政处罚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山东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更换或者进行节约用水改造;逾期未更换或者改造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期完成更换或者改造,造成一般不良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拒不更换或者改造,造成较重以上不良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解读:部门解读:《<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