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 |
|||||||||
|
|||||||||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财政局、税务局,南海新区党群与人力资源部、财政局: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有关部署,决定改进我市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相应调整部分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和待遇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进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一)在职职工缴纳的职工基本医保费中,个人按2%比例缴纳的部分仍全额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自2023年1月1日起,调整为不满46周岁的职工按0.75%计入,46周岁及以上的按1%计入,自2024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费部分不再计入个人账户,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二)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职工的个人账户,自2024年1月1日起,调整为由统筹基金定额计入,不满70周岁的,按统筹地区2023年度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2%的标准计入;70周岁及以上的,按2.5%的标准计入。 (三)参保职工补缴中断部分职工基本医保费的,补缴部分个人账户的计入比例相应调整为按补缴对应年度的规定比例执行。 二、扩大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 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用于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还可用于缴纳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长期护理保险费、居民基本医保费和购买我市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产品,但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三、调整以灵活就业形式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保费的缴费比例和相关待遇 (一)缴纳职工基本医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按威劳发〔2001〕17号、威劳发〔2002〕22号、威劳发〔2003〕27号文件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保费的人员以及按威政办发〔2006〕77号文件参保的人员(以下统称“老城居人员”),自2022年12月1日起新增职工普通门诊待遇,将其2023年的缴费比例调整为:缴纳职工基本医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46周岁以下的,按照7.75%的比例缴费,46周岁及以上的,按照7.5%的比例缴费;“老城居人员”统一按照6.75%的比例缴费。自2024年1月1日起,上述人员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按省规定执行。 (二)缴纳职工基本医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时,缴费比例按补缴时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执行;补缴中断部分的缴费比例分段确定:补缴2017年7月1日之前的为10%,补缴2017年7月1日之后的,按补缴时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执行。 “老城居人员”补缴缴费年限和中断部分的缴费比例同样分段确定:补缴2024年1月1日之前的,按补缴对应年度的规定比例执行,其中补缴的中断部分不计发个人账户;补缴2024年1月1日之后的,按补缴时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执行,其中补缴中断的部分,按规定计发个人账户。 “老城居人员”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2023年1月1日之前的部分,按原政策计算,2023年1月1日之后的部分,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四、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调整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有关政策是新时期医疗保障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内容多、幅度大、涉及面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配合,精心实施,确保政策平稳落地。要把宣传解释作为重中之重,扎实做好政策宣传、解释、沟通等各环节的工作,全力争取群众理解。要加强风险研判,提前制定应急预案,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有关舆情,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各区市落实中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汇报。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19日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