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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诸城市:17人被依法查处!诸城公安重拳出击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发布时间:2022-08-01 14:4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诸城市公安局微信公众号 字号:[ ]


        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一切信访活动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进行,切忌非法上访、胡搅蛮缠、无理取闹,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如有违反,必受法办!

        近期,诸城市公安局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重拳出击,依法查处17名违法犯罪上访人员,有力维护了正常的信访秩序。

        案例

        案例一:

        舜王街道李某某,因对刑事犯罪判刑不服,在上诉被维持和驳回的情况下,为达到翻案的个人目的,多次在网上、信访接待等公共场所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该已于6月13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案例二:

        今年3月份以来,诸城某建设工程项目劳务承包人余某某等15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采取虚报工程款和劳务费的形式,先后多次组织多名工人到市、潍坊、省等政府部门、信访部门非法聚集、越级走访、缠访闹访,严重扰乱信访秩序。6月初,公安机关一举打掉了这个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团伙,余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严某某、闫某等10人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三:

        诸城某公司李某某、张某某、 刘某某3人,因对企业工资待遇不满意,在信访诉求已明确答复意见的情况下, 采取交叉走访、反复信访、重复网上信访等形式,今年以来多次至潍坊、省和国家信访部门反映,以访施压,寻衅滋事。5月24日,该3人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5-7日的处罚。

        案例四:

        辛兴镇孙某某,因对丈夫的刑事判决不服,拒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于 6月23日上午到省恶意闹访,不听劝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6月25日,孙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案例五:

        南湖区乔某某因对拆迁安置不满,在信访部门已受理正在处理答复阶段,拒不听从劝阻、批评、教育,又于6月27日到国家信访局越级走访,扰乱了信访秩序,7月1日,乔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


        提示

        《信访工作条例》

        第二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惕!10种非法信访活动依法打击

        1.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的;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非法滞留或者采取打横幅标语、散发传单、呼喊口号、停尸闹丧、裸露身体、敲锣打鼓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2.非法聚集堵路、堵桥、堵门,扰乱公共秩序的;3.在大型群众活动场所、重要会场等公共场所采取非法手段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4.“进京赴省”越级非正常上访,造成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5.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品进入国家机关及信访接待场所、公共场所的;6.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7.故意制造社会影响,以非法上访为要挟,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利用老人、病人、残疾人或未成年人进行非正常上访,将其遗弃在国家机关或接待场所的;唆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并借机敛财的;8.在国家机关或者信访接待场所不服从管理,恐吓、威胁、侮辱、谩骂、殴打信访接待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9.编造虚假信息,歪曲事实,通过网络、媒体或采取其他方式,散布恶意攻击党和政府言论,公然诽谤、侮辱他人的;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或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的;10.组织、策划、串联、煽动、教唆、胁迫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极端的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要承担法律后果。对于那些有理诉求的访民,希望能通过正确渠道主张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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