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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信访人高某某被依法拘留、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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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寿光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侮辱、辱骂司法工作人员的信访人高某某作出拘留 15 日、罚款5万元的决定。 高某某系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当事人。寿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高某某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高某某提出对判决不服,但未依法申请再审,而是以缠访闹访、非法信访的形式,企图达到其个人目的。法院工作人员多次析法答疑、引导其通过法定程序解决,高某某依然不听劝阻,并通过电话和短信侮辱、辱骂法院工作人员,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寿光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作出上述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决定作出后,经批评教育,高某某认错悔过,表示不再信访,同意依法按程序办理案件。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司法权力。法治权威不容侵犯,当事人反映诉求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合理方式进行,恣意挑战法律尊严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信访工作条例》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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