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拟在中心城区试点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及所属车辆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依据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第七条规定:“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本通告所称小微型客车,是指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
二、备案对象
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在我市中心城区(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业务的租赁经营者及所属符合要求的车辆。
三、备案时间
2022年11月4日起,新增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办理备案;
2022年11月4日前已经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于60日内办理备案。
四、备案条件
(一)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
3.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4.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二)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1.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2.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需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材料(具体格式见附件)。
五、备案方式及地址
持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及电子材料到市交通运输局(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58号)备案。(线上办理渠道待研发完成后再进行公布)
业务咨询电话:0631-5215109。
请我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分时租赁经营者按照企业注册地到指定地点完成备案工作;逾期未办理备案的,自2023年2月1日起,将按照《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附件:威海市中心城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业务服务指南及相关表格(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企业用表,供各区市参考).doc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