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威海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商务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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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CR-2022-0210001 威商务发〔2022〕2号 威海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商务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局属各科室、单位,各有关单位: 按照《威海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鲁司〔2021〕43号文件全面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意见》,我局在《威海市商务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满(2020年11月27日至2022年11月26日)前重新制订了《威海市商务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威海市商务局 2022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威海市商务领域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商秩规发〔2019〕222号)、《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发改信用〔2020〕808号)、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财资环〔2019〕11号)、威海市财政局等18部门关于印发《威海市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威财资环〔2022〕2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22〕8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22〕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商务领域实际,制定本办法。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威海市商务领域信用主体,即威海市各级商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负有监管职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依据相关规定纳入商务部门政策、资金扶持范围的主体。 第三条 各级商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管辖区域内商务领域信用主体(以下简称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应用,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信用主体分级分类,各级商务部门依据信用核实、分级分类结果对信用主体开展联合奖惩。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应用 第四条 各级商务部门依据市发改委信用中心最新发布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清单、信用产品应用清单,及时、准确将本部门有关信息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指定事项开展事前承诺、信用核实。 第三章 信用分级分类 第五条 根据《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全省信用主体统一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分别对应A+、A级,B级,C、C-级,D、D-级七个等级。市商务领域信用主体的类别和等级划分与省保持一致,具体的分级分类标准以省发改委发布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基础等级,根据《威海市商务领域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见附件)设定的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对信用主体进行升级或降级,其中共性指标适用整个商务领域信用主体,个性指标是在共性指标评价基础上增设的具有行业特性的指标,2022年推出家政企业、成品油流通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企业四类个性指标,后期将根据实际监管效果逐步扩大至商务领域其他行业。如果基础等级为D级或D-级,则以该等级为最终评价结果,不再进行升降级;如果评价对象未列入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范围,则其基础等级默认为A级。 第六条 各级商务部门负责提供评价标准中涉及属地管理的相关信息,市商务局可委托行业协会或聘请专家参与实施,评价周期以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发布周期为准。 第四章 红黑名单管理 第七条 商务部、山东省商务厅出台统一认定标准之前,由市商务局负责认定市级商务领域红名单(即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经信用核实,当前未列入任何领域黑名单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市级商务领域红名单: (一)评价年度内无行政处罚记录,且获得市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县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二)被市商务局在分类监管中确定为A+级别的; (三)商务部门认定的其他可被列入红名单的情形。 各区市商务部门可向市商务局推送满足认定标准的信用主体,市商务局审核无误后作为市级商务领域红名单发布。 第八条 市级商务领域红名单信息通过市商务局官网进行公布,并按照《威海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规定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效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经发现信用主体有不符合上述认定标准的行为的,自核实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其从红名单中移除。 第九条 商务领域黑名单即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按照商务部出台的《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商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由商务部各业务司局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由商务部信用工作机构负责发布。市级及以下商务部门依规对黑名单进行认领、惩戒及相关信息报送。 第五章 联合奖惩 第十条 当信用主体符合以下几类情形时,商务部门可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联合奖惩措施。以下所指红黑名单包含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布以及上级部门发布、推送结果;信用等级以商务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结果为准,如信用主体未列入最新发布的商务领域信用分级分类清单,则以省发改委最新发布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准,如信用主体未列入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范围,则该信用主体信用等级默认为A级。 第十一条 对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类对象,可实施的奖惩措施和对应条件: (一)满足未列入黑名单且未被评价为D级、D-级的主体,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二)满足本条第(一)项条件,且被列入红名单或被评价为A+级的,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满足本条第(一)项条件,且被评价为C级、C-级的,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合理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不满足第(一)项任意一小项条件的,在审批过程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措施,在日常监督管理中,依法依规增加检查内容,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 第十二条 申请资金扶持的对象,可实施的奖惩措施和对应条件: (一)满足未被列入黑名单、未被评价为D级、D-级,且符合有关资金扶持政策要求的主体,不限制资金扶持。 (二)满足本条第(一)项条件,且被列入红名单或被评价为A+级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资金扶持。 (三)不满足本条第(一)项任意一小项条件的,限制资金扶持。 第十三条 评先选优、申请优惠政策的对象,可实施的奖惩措施和对应条件: (一)满足未被列入黑名单、未被评价为D级、D-级的主体,不限制评先选优、优惠政策申请。 (二)满足本条第(一)项,且被列入红名单或被评价为A+级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评先选优、优惠政策申请。 (三)不满足本条第(一)项任意一小项条件的,限制评先选优、优惠政策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引用的上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失效的,对应条款自动失效,本办法中有与上位各类规范相冲突的,以上位规范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29日。《威海市商务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威商务字〔2020〕121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 威海市商务领域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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