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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项目核准转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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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条件 符合国家对外投资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申请材料 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核准的请示文件 (2份) 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所属项目,由所在地商务(经济发展)部门提交初审意见 (2份) 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2份) 境外企业公司章程、合作协议 (2份)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备案表 (2份) 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 (2份) 三、办理流程 1、项目单位向商务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报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 2、窗口对提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转报省商务厅 四、设立依据 2009 年 3 月 16 日国家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2009年5月1日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五、联系方式 0631-5897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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