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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3-01-06 09:16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南海)字〔2022〕第5号
威海博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76MA3U0TE16E
法定代表人:孙锦程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龙海路西、永兴路北(蓝瑞汽配产业园内)
邮编:26440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9月20日,威海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通报,通过环境自动监测监控V6.0系统发现,9月15日你公司总排口监控点位外排废水中氨氮日均值超标。我局以及第三方辅助执法专家于2022年9月20日通过现场检查方式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废水。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规模说明、环评审批文件、威海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报告、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对比监测报告、第三方辅助执法专家出具《威海博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线数据分析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5日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先告(南海)字〔2022〕第5号)
2、《送达回证》(威环送达(南海)〔2022〕第5-1号)
1、《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听告(南海)字〔2022〕第2号)
2、《送达回证》(威环送达(南海)〔2022〕第5-2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水污染防治类”第8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人民币拾壹万元整(¥100000.00)罚款。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