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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环罚(南海)字〔2022〕第5号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3-01-06 09:16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环罚(南海)字〔2022〕第5

        威海博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76MA3U0TE16E

        法定代表人:孙锦程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龙海路西、永兴路北(蓝瑞汽配产业园内)

        邮编:26440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920日,威海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通报通过环境自动监测监控V6.0系统发现,9月15日你公司总排口监控点位外排废水中氨氮日均值超标。我局以及第三方辅助执法专家2022年9月20日通过现场检查方式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废水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规模说明、环评审批文件、威海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报告、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对比监测报告、第三方辅助执法专家出具《威海博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线数据分析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125日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先告(南海)字〔2022〕第5号)

        2、《送达回证》(威环送达(南海)〔2022〕第5-1

        1、《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威环罚听告(南海)字〔2022〕第2号)

        2、《送达回证》(威环送达(南海)〔2022〕第5-2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水污染防治类”第8项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人民币拾壹万元整(¥100000.00)罚款。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