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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时间:2023-01-11 08:57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威环罚(环翠)字〔2022〕第21号
威海开华石油化工经销有限公司第二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MA3U9K9Q3D
法定代表人:吕栋鹏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羊汪线东、302省道北
邮政编码:26420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0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证照复印件及委托书等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29日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先告(环翠)字〔2022〕第21号)
2、《送达回证》(威环送达(环翠)〔2022〕21-2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8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零陆拾贰元整(¥34062.00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