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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民政政策

        关于印发《设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6日 14:02 信息来源:威海市民政局 访问次数:

        各区市民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工作部、南海新区公共服务局、局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规范《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制定和使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民〔2019〕40号)、威海市司法局《关于规范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市民政局制定了《<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8日。


        威海市民政局

        2022年12月8日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设定行政处罚事项的地方性法规

        和规章名称

        实施部门

        具体条款内容

        具体裁量阶次和适用情形

        对违反养老机构管理规定的处罚

        《威海市居民养老服务保障条例》

        市县民政部门

        第五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挤占和挪用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用地。

        改正后不符合要求,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改正后不符合要求,造成较重不良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改正后不符合要求,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改正后不符合要求,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改正后不符合要求,造成较重不良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改正后不符合要求,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未将新建生活区配套建设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交付使用;逾期仍不交付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逾期仍未交付,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仍未交付,造成较重不良后果的。处以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仍未交付,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处以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