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等规定,且情节严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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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民政局
202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