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民政局、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局、应急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人民银行各支行,银保监分局各监管组,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有关部门:
一、明确监管重点
(一)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筑使用安全检查,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受理消防验收(备案)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指导、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依规监督检查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工作。民政、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抓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整治,集中解决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历史遗留问题,对经评估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但因未依法履行立项、用地、规划、竣工等手续而未能通过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由各区市民政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会商研究,采取会议议定、部门签字等方式予以确认;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无法整改或拒绝整改的,坚决依法关停取缔。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管,以及养老服务机构电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检查。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资质审查、药品和医疗器械及临床用血管理、医疗质量管理,督促其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定职责。民政部门要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督促养老服务机构落实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属于民政部门职责范围的依法依规处置,涉及其他部门的及时通报并协调、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二)加强养老机构等级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市民政局确定全市统一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养老机构等级管理期限为3年,在3年有效期内,距离上一年度评估满一年,养老机构根据年度提升情况可自愿向属地民政部门申报复评升级。养老机构在等级管理期内,随时接受各级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非法骗取套取政府财政资金、发生欺老虐老行为等情形的,取消该机构等级资格,2年内不得申请评级。建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与等级挂钩机制,养老机构要重点在院内管理、卫生达标、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加强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区市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本年度各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的问题、整改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综合评价好的,根据情节缩短申请评定的时间;对综合评价不好的,根据情节降级或延迟评定时间。各区市民政部门制定养老机构年度动态管理制度,每年抽查不低于10%的养老机构,对所评等级进行复评,对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三)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落实养老机构“四专员”机制,在养老机构配备服务质量专员、安全生产专员、联络帮包专员、社会监督专员,积极引导从业人员(包括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自觉养成良好品行、掌握专业技能,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的医师、护士、药剂、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提升其依法执业意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管,查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超范围违规办学、非法开展培训、违规开展资格认定等行为。教育部门要支持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加强养老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推广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
(四)加强涉及资金监管。民政、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建设运营补贴资金、院校申领使用设立养老服务专业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对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按照《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七十一条给予处罚。审计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财政奖补资金审计,重点审查补助项目、程序是否合规、资金是否及时到位、效益是否有效发挥。医保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签订、费用审核、履约服务的动态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违约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银保监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
(五)加强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监管。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原则上床位、护理、伙食等费用按月收取。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加强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对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涉嫌非法集资的,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分析研判和调查。人民银行、银保监分局要充分利用反洗钱、资金账户检测系统对有风险的养老机构账户资金进行监测预警;对开展会员制养老业务的机构,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管理资金。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大对养老机构收费公示工作的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外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对养老机构和老年人“保健”产品消费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打击非法金融广告,切实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公安部门积极配合参与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养老机构进行核查;对发现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介入,协同调查处理。
(六)加强运营秩序监管。民政部门要指导养老服务机构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建立健全老年人入院评估、服务协议签订、24小时值班、视频监控、档案管理等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对相关违规行为按照《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七十条给予处罚;指导养老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指导退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妥善做好老年人服务协议解除、安置等工作;加强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造成财产流失或者转移。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要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七)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民政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应急保障能力建设,依托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应急支援保障队伍,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储备。养老服务机构要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常态化应急演练机制,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2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要严格按照《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等规定,落实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全面落实养老机构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坚持预防为主,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认真落实通风消毒、健康监测、食品安全、个人防护等措施,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管理水平。
(八)加强设施建设使用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擅自改变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未按约定配建或移交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行为,按照《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民政部门要依法查处擅自改变依法规划建设或配置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等行为,按照《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开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制定出台新建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办法,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机制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
二、落实监管责任
(九)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明确监管事项、监管措施、监管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要及时、准确、规范并向社会公开。
(十)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符合条件的要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暂不符合组建条件的由市、区市党委两新组织工委统筹选派党建指导员,确保实现养老服务机构党建工作全覆盖。压实养老服务机构在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十一)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养老服务行业组织要积极推动行业自律,规范会员生产和经营行为,加强会员信用管理,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积极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加大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力度,督促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标准指引》,建立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清单制度,在机构显要位置主动公开其基本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各区市民政部门要按照《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及时、规范公开通用政策、业务办理、行业管理信息。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民政部门公开的养老服务监督电话,统一受理投诉,由各部门归口处理。
三、创新监管方式
(十二)加强协同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抄告有关部门,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各区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现场检查。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问题及安全隐患,要立即督促整改,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对安全隐患突出或者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置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采取紧急措施处置,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对存在重大隐患的,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检查结果录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等有关信息平台。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养老服务机构和相关单位,增加检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
(十三)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各区市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现场核实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将备案申请人备案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对登记后已开展服务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机构,属地民政部门应加强联络提醒,督促其尽快备案。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信息自愿注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等机制,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体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山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或政府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
(十四)加强信息共享。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推进有关基本数据集共享。民政部门负责形成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基本数据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形成老年人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公安部门负责形成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老年人社会保障信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共享复用,医保部门负责归集养老机构内设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的收支、长期护理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等医保信息。有关部门要将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奖惩等信息,按照经营性质分别在山东社会组织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网进行公示,形成养老服务主体登记和行政监管基本数据集。
(十五)加强联合惩戒。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以有关部门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以及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依托省、市养老管理平台,归集有关信息,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应限制其参与评比表彰、等级评定、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单位医保联网结算,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期间,不得被提名担任其他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规定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养老服务市场。
(十六)发挥标准规范引领作用。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主体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鼓励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发布养老服务和产品的团体标准,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宣贯实施,分级分类培育一批标准化龙头企业(组织)。健全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机制,实施动态化管理,并将评定结果与评比表彰、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挂钩。创建国家级养老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推进养老服务规范化、品牌化发展。2021年底前,《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达标率达到100%。
四、加强保障和落实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过程,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各级要充分发挥养老服务领导协调机制或联席会议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形成监管合力。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形成支持和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2021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依法负责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资金实施管理,对普惠性养老项目实施评估,推进项目建设进展和资金拨付进度。
教育部门:支持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加强养老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推广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
公安部门:依法负责查处扰乱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秩序,故意伤害、虐待老年人等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以及以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和诈骗等侵犯老年人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人口管理信息的共享应用,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服务管理效率。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监管,以及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行业监管。
财政部门:依法负责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管,负责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信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共享复用。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规划用地等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民政部门开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机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受理消防验收(备案)工作;会同民政部门、消防救援机构集中解决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历史遗留问题;会同民政部门开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机制。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资质审查、药品和医疗器械及临床用血管理、医疗质量管理,督促其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定职责;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的医师、护士、药剂、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形成老年人基本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
市行政审批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机构及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注册登记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按程序提请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核。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会同民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集中解决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历史遗留问题。
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查处养老服务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营利性养老服务进行登记,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保障部门:依法负责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处非牵头部门:针对养老领域涉嫌非法集资的重点风险线索,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分析研判和调查。
银保监部门:负责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指导和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的排查。
人民银行:配合金融监管等部门针对养老领域涉嫌非法集资重点风险线索,进行分析研判、调查认定;联合银保监部门充分利用反洗钱、资金账户检测系统对养老领域风险机构账户资金进行监测预警;对开展会员制养老业务的机构,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管理资金。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负责对公办养老机构进行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