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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提高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3日 14:53 信息来源:威海市民政局 访问次数:

        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社会工作部、财政局南海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017号)《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鲁202129号)文件要求,202111日起,提高我市困难群众救助标准,本次提标工作务必于520日前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87提高为每人每月866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88提高为每人每月667元。

        二、特困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35倍确定,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024提高为每人每月1169元;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765提高900元。

        (二)照料护理标准。全市城乡集中和分散特困供养照料护理基准标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年12089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年6045元、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年3627元。

        1.集中供养的城乡特困供养照料护理标准。根据集中供养的实际情况,按照特困供养照料护理基准标准执行。

        2.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供养照料护理标准。鉴于全市实际情况和分散照料对象的服务成本情况,根据《关于印发威海市加快推进医养结合暨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威政办字〔201782号)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政府为特殊困难老年人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民发〔2018161号)相关标准,对全市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供养对象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其中,对生活不能自理(重度)的分散居住的特困供养对象每人每月提供60小时居家养老服务;对生活部分自理(中度)的分散居住的特困供养对象每人每月提供45小时居家养老服务;对生活能自理的分散居住的特困供养对象每月提供15小时居家养老服务。

        三、儿童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我市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760提高为每人每月2125元;散居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400提高为每人每月1650元;重点困境儿童保障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980提高1540元。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一、二级每人每月140提高为每人每月154元;三、四级每人每月113提高为每人每月125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一级每人每月135提高为每人每月149元;二级每人每月115提高为每人每月127元。

        本通知自20215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511日。《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威民发〔2020100)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