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 ||||
| ||||
关于印发《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行业 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企业: 《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第22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国资委 2021年11月9日
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行业 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的行为主体是指被聘参与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行为主体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评估业务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根据失信程度、失信行为分类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两个等级。 严重失信行为是指行为主体违反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准则规定的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是指严重失信行为以外的失信行为。 第二章 信用承诺 第五条 信用承诺是指行为主体在参与企业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遵纪守法以及违约责任等做出的书面承诺。 第六条 书面信用承诺将作为企业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支持和鼓励行为主体以自我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向企业提供有关反映履约意愿、能力及表现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八条 资产评估领域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信用中国信用信息、行业协会信用档案公告、服务企业执业评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初始信用分均为100分,每发生一次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分扣减50分;每发生一次一般失信行为,信用分扣减5分。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受到以下处罚或惩戒的属严重失信行为: (一)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协会给予自律惩戒的情况,包括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和取消会员资格; (二)在执业过程中受到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三)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审判机关给予刑事处罚的情况; (四)收受被评估单位好处影响评估价值公允等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受到以下处罚或惩戒的属一般失信行为: (一)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协会给予自律惩戒的情况,包括警告、严重警告; (二)在执业过程中受到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信用等级根据信用得分由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行为主体的初始等级为A级。 信用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为A级;信用得分在70(含)-80分的,为B级;信用得分60(含)-70分的,为C级;信用得分60分以下的,为D级。 第十三条 行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需重新进行跟踪评价。 第十四条 每年年底对行为主体在当年的信用评价结果在市国资国企在线监管信息平台中实时公告、实时查询。如果行为主体的相关信用信息突然变化,其信用评价结果将随之调整。 第十五条 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行为主体,可以在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复核。市国资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结论,复核期间不停止执行。经复核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信用评价结果进行重新认定并公布。超过规定期间内提出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一般失信行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做出信用修复承诺、接受信用约谈、履行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可向市国资委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缩短有效期的处理决定,一般失信行为最多缩短6个月。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在信用审查环节完成信用评价结果查询。对不符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拒绝其参加资产评估活动。 在资产评估机构招标中,同等条件下,企业应确定信用等级高的资产评估机构为中标服务商。 各企业应谨慎选择信用等级为C级以下的资产评估机构。 第五章 评价监督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负责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信用管理工作,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本级及所属企业的资产评估业务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各企业在每项资产评估项目结束后,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如发现失信行为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条 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评估和信用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失信违约等失信行为的,纳入其相应的信用档案,将依法追究违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主体信用信息的应用活动中应注意保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