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出台意见促进城市发展和文物保护协调共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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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新闻网讯(记者 沈道远) 2月8日,市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日前出台的《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考古前置意见》)。据悉,涉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国有建设用地在供地前应开展考古前置工作,落实“先考古、后出让”制度。 “《考古前置意见》包含总体要求、适用范围、具体规定、职责分工、工作要求五部分。”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蔡新杰说,考古前置工作遵循的原则是“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总体目标是,破除制约建设项目落地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及前期运作成本,实现城市发展和文物保护协调共赢。 根据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涉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国有建设用地在供地前应开展考古前置工作。 《考古前置意见》的亮点在于,将此前由建设方拿地后办理的审批事项前移,考古工作的申请主体由建设方改为土地前期开发主体。这将有效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及前期运作成本,同时地下文物也能在建设前得以提前发现并得到有效保护,形成文物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共赢的局面。 目前,我省具有从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质的单位有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等单位,山东省水下考古研究中心为我市考古前置工作对口帮扶机构。 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管理科科长吴昊表示,考古前置的目的,是要排除基本建设工程可能对尚未为我们所知的地下文物造成不可逆的破坏,因此符合《考古勘探意见》设定条件的,原则上都要做调查勘探或发掘。如果经考古调查勘探证实有文物遗存,原则上应予以避让,而无法避让的,则需要依法履行考古发掘许可手续,进行考古发掘;需要原址保护的,由文物行政部门提出原址保护要求和避让选址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规定调整用地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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